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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下月起施行!權威解讀→

2025-08-26 13:38 青島發布閱讀 (2885) 掃描到手機

8月26日,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青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相關情況。市氣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薛允傳,市氣象局政策法規處處長臧茂智,市氣象局業務科技處副處長王建林出席吹風會并回答記者提問。

為進一步提升全市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修訂了《青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修訂背景及過程

《條例》自2013年施行以來,對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加劇,氣象災害對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安全運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的威脅日趨嚴重,《條例》雖然于2018年進行過修改,但主要是結合法律法規制修訂和國家“放管服”改革政策調整進行的局部修改,并未涉及到主要防御制度的修改完善。從近年來氣象防災減災工作實踐和要求看,《條例》已經不能滿足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需要,亟需進行修訂。

2024年市人大常委會將該《條例》修訂列入提請審議項目。市司法局、市氣象局積極行動,征求市政協、區(市)政府、相關部門及政府立法聯系點、社會公眾等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形成《條例》(修訂草案),2024年11月29日,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24年12月19日,該《條例》(修訂草案)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審,初審后,市人大法工委根據初審意見,通過實地調研、公開征求意見、召開論證會等,形成《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2025年4月28日,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二次審議。2025年6月24日,該《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并經2025年7月31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2025年7月31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主要內容

我市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十分重視,這次《條例》修訂做了大篇幅的修改完善,由原來不分章節的24條,擴充至六章42條,包括總則、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處置、法律責任、附則等。主要內容如下:

完善防御體系,構建社會共治格局

明確防御原則,《條例》第三條明確了氣象災害防御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明晰了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加強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媒體等在防御知識普及、應急演練等方面的職責。

建立聯防聯動機制,《條例》第八條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氣象信息共享、災害防御、科研科普等方面的協同協作,建立區域聯防聯動機制。

突出預防為主,強化風險防控前置

《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應急預案制定與應急演練等內容。

強化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土空間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等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同時要求政府和功能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并將論證報告在應用區域范圍內公布,供建設項目免費共享。授權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氣候可行性論證具體辦法。

新增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制度,《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同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防御設施、設備和救援裝備,確定防御重點部位并定期巡查。

增強城市氣候適應性和氣象災害防控能力,《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定期修編城市暴雨強度公式,建設城市內澇氣象監測預警系統。

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防雷裝置應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特定場所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其他領域由相應主管部門管理,未經審核驗收合格不得施工或使用。同時,防雷裝置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測工作。

加強農業、海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應當加強農村和農業抗旱排澇工程建設和防災物資儲備,開展農業氣象防災減災科普宣講和技術培訓,加強海洋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建設,完善防波堤、護岸工程、避風錨地等防御設施,建立專業化海洋氣象災害預警系統和應急救援隊伍。

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應當根據天氣條件和實際需要,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雪)、防雹、消減雨霧、防霜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建立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應當建立完善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氣象災害保險業務,推出適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的產品和服務。

加強監測預報,規范預警發布與傳播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人口密集區、農牧漁業主產區、產業聚集區、重要海島和機場、港口(碼頭)、高速公路、航道、河道、水庫等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區域,統一規劃設置氣象災害監測設施。

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

科技賦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與氣象業務融合,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開展農業氣象災害動態監測預報預警服務和多場景農業氣象服務。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重大災害性天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跨區域、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預報會商。

明確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統一發布制度,《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

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條例》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條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口密集區域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域等設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在本行業、本系統、本轄區內廣泛傳播;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電信運營商還應當及時安排優先通道,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受影響區域內的手機用戶發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建立響應機制,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以及預警原因、可能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等情況。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會商研判,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適時作出啟動應急響應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按照規定上報。

細化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措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依法采取具體應急處置措施。

細化特殊天氣應對要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臺風、暴雨(雪)、道路結冰等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運行情況,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應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停課,并采取措施保護在校學生安全;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職工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除直接保障社會公眾生產生活運行的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采取調整工作時間或者臨時停工、停業等措施。因突發氣象災害嚴重危及運營安全的,城市公共汽車、軌道交通、海上客運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和車站、港口(碼頭)、地下空間管理人員可以先行采取停止運行、疏散人員等緊急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報告。

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或者承辦者應當主動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活動應急預案,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活動時間、活動方案或者采取相應安全保障措施。

為體現法規的強制性和嚴肅性,《條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條對違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傳播等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的發布,是我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我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邁向了新的法治階段。它不僅為我們應對各類氣象災害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也對提高全社會氣象災害防御意識、構建全方位的氣象災害防御體系有著深遠意義。

接下來,市氣象局將持續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確保各項規定落地生根,切實提升我市氣象災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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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請問新修訂的《青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相較于原《條例》,主要有哪些變化?

臧茂智:我市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十分重視,這次《條例》修訂做了大篇幅的修改完善,由原來不分章節的24條,擴充至六章42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首先,在完善工作機制方面:修訂后的《青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一是明晰了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的職責,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的宣傳動員、應急演練、信息傳遞、災情報告等工作。二是加強與周邊地區政府、有關部門的協同協作,建立區域聯防聯動機制。三是建立完善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氣象災害保險業務。

其次,在氣象災害防御風險防控前置方面:一是強化氣候可行性論證在規劃編制和項目立項中的應用,對國土空間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授權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氣候可行性論證具體辦法。二是新增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制度,規定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三是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

第三,在提升科學防御水平方面:一是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與氣象業務深度融合應用,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二是定期修編城市暴雨強度公式,增強城市氣候適應性和氣象災害防控能力。

第四,在加強重點領域保障方面:一是規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極端天氣對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影響評估,采取措施加強隱患治理。二是健全完善農村和農業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加強抗旱排澇工程建設和防災物資儲備,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開展農業氣象災害動態監測預報預警服務和多場景農業氣象服務。三是加強海洋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建設,構建立體監測網絡,建立專業化氣象災害預警系統和應急救援隊伍。

第五,在優化氣象災害應對處置方面:建立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可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細化特殊天氣應對要求,規定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有關行業、單位應當適時采取停業、停課、停運等防災避險措施。

記者:請問《青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對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統一發布有哪些要求?

王建林:確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統一和權威,是有效防御氣象災害的首要環節,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堅持“一個聲音”對外,嚴格明確發布主體。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這樣從源頭上杜絕了“多頭發布”、信息混亂的情況,這是為了確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權威性、準確性和一致性,避免公眾受到不實或混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干擾,使公眾能夠依據統一、可靠的預警信號,及時、有效地采取防御措施。

第二,強調“標準規范”內容,確保信息清晰有用。要求每一條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都必須包含幾個關鍵要素:明確的預警類型和級別(比如是暴雨還是大風,是橙色還是紅色)、清晰的發布單位(讓公眾知道信息來自哪個具體的氣象臺站)、精確到分鐘的發布時間、簡要的實況與預報(說明“正在發生什么”和“將要發生什么”),以及重點突出的防御建議(告訴公眾“該怎么去做”)。通過這種標準化的模板,力求讓每一條預警信息都內容完整、表述清晰、指導性強,方便公眾和決策部門快速理解并采取行動。

第三,建立“動態更新”機制,確保信息時效性。天氣形勢是瞬息萬變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也必須緊跟其后。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后,預報員必須持續跟蹤天氣演變。如果災害天氣加強或減弱,達到了變更預警信號級別的標準,我們會及時發布升級或降級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一旦天氣過程結束,我們會第一時間發布解除預警的信息。這個“發布-變更-解除”的全過程動態管理,保證了預警信息始終與實際情況同步,避免“一發了之”或預警信息滯后。

通過“唯一授權、標準規范、動態管理”這套組合拳,構建起了我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統一發布制度體系。其最終目的,就是要確保發出的每一條預警都權威、準確、及時、有效,為全市各級各部門和廣大公眾采取有效防災避險措施,提供最堅實、最可靠的第一道防線。

記者:請問新修訂的《青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在突發重大氣象災害防御方面有哪些要求?

臧茂智:氣象災害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構成極大威脅,全社會都有責任和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后開展自救互救。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氣象災害防御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志愿服務。

突發重大氣象災害,比如,臺風、大風(沙塵暴)、暴雨(雪)、雷電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防御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防御設施、設備和救援裝備,確定防御重點部位,組織巡查。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高速公路、軌道交通、隧道、旅游景點(海岸游覽區域)、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以及其他有效設施及時傳播。城市公共汽車、軌道交通、海上客運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和車站、港口(碼頭)、地下空間管理人員可以先行采取停止運行、疏散人員等緊急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報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或者承辦者應當主動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活動應急預案,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活動時間、活動方案或者采取相應安全保障措施。

與此同時,還要做好區域防治。

(一)旅游景點(海岸游覽區域)、公園、游樂場等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適時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

(二)(二)相關水域水上作業、旅游觀光、海上客運等船舶應當加強瞭望,采取駛離危險水域、回港避風、繞道航行等避險措施,并防止船舶走錨、擱淺和碰撞。

(三)戶外廣告招牌、在建工地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安全檢查,對相關設施、設備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受影響較大的區域應當停止高空作業和戶外施工。

(四)臺風、暴雨(雪)、道路結冰等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運行情況,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應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停課,并采取措施保護在校學生安全;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職工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除直接保障社會公眾生產生活運行的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采取調整工作時間或者臨時停工、停業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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