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首次競價于今年8月組織
繼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山東省能源局研究近日印發《山東省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后,8月8日,《山東省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緊接著對外發布,形成了全流程標準化的機制電價競價機制,既為省內相關企業投資落地提供了依據,也為其他省份出臺相關細則提供了參考。根據《實施細則》,今年競價工作原則上于8月組織,自2026年起競價工作原則上于前一年10月組織。
《實施細則》主要包括競價主體、競價電量、競價機制、競價程序、保障機制等內容。明確提出,2025年6月1日起投產的增量新能源項目通過價格競爭方式確定機制電價水平。競價時,新能源企業受申報充足率下限和競價上下限的引導充分競爭;按申報價格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
競價申報主體為已投產和計劃次年12月31日前投產(首次競價為2025年6月1日—12月31日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電價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新能源項目投產即全容量并網,全容量規模以項目核準(備案)裝機容量(交流側)為準;全容量并網時間,以項目首次并網時間為準。任何單位不得將配置儲能作為6月1日及以后投產風電、光伏項目核準、并網、上網等的前置條件。
競價電量規模遵循動態調整原則,在年度競價通知中明確。每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根據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當年完成情況預計超出消納責任權重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適當減少,未完成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適當增加。
競價上下限方面,上限根據新能源項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現階段競價下限,原則上參考先進電站造價水平折算度電成本合理確定,后期適時取消。通過“上限控高、下限托底、動態退出”的設計,既能穩定市場預期,又為技術迭代和成本下降留出空間。
競價采用邊際出清方式確定出清價格,即將所有同類型競價項目按其申報電價由低到高進行排序,取最后一個入選項目報價作為所有入選項目的機制電價。
《實施細則》還對競價申報主體責任和競價組織主體責任進行明確。申報主體涉嫌違法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置,其最高層級控股公司在山東所有項目禁止參加未來三個年度的競價。競價組織主體及其相關工作人員要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不得違規獲取或者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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