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跨年之際,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來勢洶洶。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面對疫情加快蔓延的嚴重形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方力量聯防聯控,八方資源緊急支援...
嶗山區抗擊疫情法律服務團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你好,請問是法律服務團嗎?我公司目前遇到難題,想要咨詢關于降薪方面的法律問題……”日前,嶗山區抗擊疫情法律服務團成員、山東道安律師事務所主任魏建坤接到嶗山某企業呂經理電話,咨詢疫情期間員工降薪方面的法律問題,魏建坤律師立即解答咨詢,提供法律建議,幫助企業防范法律風險。
自嶗山區抗擊疫情法律服務團成立以來,已有105名嶗山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報名加入,嶗山區司法局通過微信平臺、新聞媒體、政務網等多種渠道公布志愿團成員聯系方式,企業通過電話聯系志愿團成員咨詢法律問題累計40余人次,主要涉及復工后員工薪資的問題、因疫情引起的貿易糾紛問題。
守望相助,共克時艱。聚焦企業當前存在的難點、痛點和風險點,山東魯寧律師事務所牽頭組織嶗山區抗擊疫情法律服務志愿團成員匯編《嶗山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法律服務手冊》,從勞動用工風險、合同風險防控、刑事風險、行政管理風險四大方面,以68個問題解答的形式,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參考,幫助企業安全復產復工、平穩健康發展。
(附:《嶗山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法律服務手冊》)
嶗山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平穩
健康發展法律服務手冊
目錄
第一篇 勞動用工風險
一、國務院及山東省有關復工時間的政策及通知
二、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的性質,是否可以對員工調休、安排休年假?
三、延長的3天春節假期,工資如何支付?
四、遲延復工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五、企業采取輪崗輪休的,工資如何支付?
六、職工處于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七、職工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工資如何支付?
八、防疫期間,員工染病屬于工傷嗎?
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是否自然終止,能否不再續約?
十、哪些與疫情有關的情形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十一、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后,醫療期如何計算?醫療期待遇如何支付?
十二、企業該何時復工?能否提前復工?提前復工有哪些法律風險?
第二篇 合同風險防控
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適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抗辯的情形?
二、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為疫情免責?
三、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怎么辦?
四、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平應當如何處理?
五、由于此次疫情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六、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臨近屆滿的,訴訟時效期間能否中止? 10
七、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在訴訟案件中的如何維護期間利益?
八、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處理與客戶(供應商)之間的關系?
九、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全面履行,企業應如何處理商務合同的履行以規避法律風險?
十、如何為將來可能因疫情導致的履行不能而產生的合同糾紛妥善留存證據
十一、如何規避融資借貸類合同因疫情帶來的法律風險
十二、如何規避貨物/服務交付類合同因疫情帶來的法律風險。
十四、涉及國際貿易合同,如何獲取不可抗力證明?
十五、:新型冠狀病毒爆發是否可以免除房地產類合同的責任?合同中約定類似情況“不予免責”是否適當?
十六、房地產企業因施工單位工期延長導致延期交房,需要注意些什么?
十七、施工單位復工期限不定,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采取什么應對措施降低風險?
十八、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可否因疫情防控相應順延?
十九、 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后果和損失應該如何承擔?
二十、受疫情影響,企業面臨較大壓力,旅游社如何處理與旅客之間的法律關系? 20
二十一、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履約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張各方分擔?
二十二、如何應對借疫情惡意違約的情形?
二十三、專用于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被查封、扣押、凍結了怎么辦?
第三篇 刑事風險
一、企業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嗎?
二、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企業假借援助疫情地區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群眾同情心騙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臺以出售口罩為名進行網絡詐騙;假冒政府部門等機構名義,推廣所謂防疫新藥品,騙取購買款項的;或對藥品、保健品等進行虛假宣傳;謊稱可代購收取貨款后拒不發貨或拉黑,騙取“貨款”,會構成犯罪嗎?
三、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故意編造或傳播例如“武漢紅十字醫院有三具尸體躺在樓道里無人處理”類的虛假(恐怖)信息,會構成犯罪嗎?
四、企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會構成犯罪嗎?
五、企業制造、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防護服、口罩等,銷售來歷不明的“三無”醫護口罩,將使用過的注射器、口罩、醫用紗布、藥棉回收簡單處理再次銷售,會構成犯罪嗎?
六、企業銷售假冒“3M”品牌的防護口罩(非醫用),銷售霉變的口罩,會構成犯罪嗎?
七、企業將無證生產雙黃連口服液冒充為某品牌的雙黃連口服液等藥進行銷售,或者銷售從非正規渠道采購的雙黃連口服液等藥品(后經鑒定為假藥),會構成犯罪嗎?
八、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高價銷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無證銷售相關禽畜、野味,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九、為防控疫情擅自封路的,會構成犯罪嗎?
第四篇 行政管理風險
一、疫情防控期間,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緊急措施?
二、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有哪些義務?
三、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做好與政府疫情防控部門之間的溝通工作?
四、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做好內部疫情防控管理?
五、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六、企業擬復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復工風險?
七、企業復工后,如何做好內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八、企業如何判斷員工是否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
九、企業應如何處理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等?
十、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十一、疫情防控期間,對于企業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十二、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應承擔何法律責任?
十三、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瞞報、緩報、阻礙員工向相關單位報告疑似癥狀等疫情,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十四、因接觸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離需要的員工,出現謊報病情、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企業有關責任人員是否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十五、在疫情一級響應情況下,政府是否可調配口罩、消毒水等緊急物資而要求企業不得隨意銷售給第三方?如果企業拒不提供給政府有什么責任?
十六、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是否需要對工作場所內的已使用醫療防護物集中回收處理?還是與其他垃圾一起處理就行?
十七、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十八、飯店、商場、超市、酒店、營業廳等面向公眾運營的場所,是否有權拒絕不戴口罩的顧客進入?若顧客不聽勸阻怎么辦?
十九、飯店、商場、超市、營業廳等面向公眾的企業,有權要求檢查顧客身份證并拒絕湖北籍顧客進入嗎?
二十、企業提供住宿的員工復工后發現有隔離需要,企業無法提供隔離場所的,能否向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隔離場所?
二十一、物業公司是否能夠對來往人員進行是否有接觸史和旅游史等信息進行登記,并拒絕湖北返鄉人員進入大廈或小區?
二十二、疫情防控期間,單位存在未采取預防措施、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隱患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情形,應承擔何責任?
二十三、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后,政府可以強制要求企業捐款嗎?
二十四、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后,政府可以從企業抽調人員嗎?企業如果不同意抽調,會有什么后果?
第一篇勞動用工風險
一、國務院及山東省有關復工時間的政策及通知
國務院批準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山東省要求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復工。規定涉及市民生活個城市運行必須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疫情防控必須的行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及其他需要復工、復產的行業,可以不受延期復工政策的影響。
二、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的性質,是否可以對員工調休、安排休年假?
1月31日、2月1日系休息日;2月2日原本為休息日,故意上三日不得安排帶薪休假,也不可安排后續補班。2月3日-2月7日系特殊工作日,根據政府要求,員工不得外出,休假也無實質意義,企業不宜安排員工在此期間休年假,也不宜安排后續補班
三、延長的3天春節假期,工資如何支付?
國務院辦公廳延長的3天春節假期原則上應視為休息日,并不屬于法定節假日,故可參照休息日待遇支付員工工資。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在此期間企業個別員工確需上班的,視為休息日加班,之后應當予以調休或按休息日加班的標準支付200%的工資。
四、遲延復工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由于青島市人社局對于延遲復工期間明確為2月3日至2月9日,在該期間尚未超過一個月,工資待遇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標準計發。但是實踐中往往出現實際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約定標準不一致的情況,在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下,我們認為應當按照雙方在勞動關系實際履行的標準確定。
此外,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五、企業采取輪崗輪休的,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六、職工處于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此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中也明確規定:“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七、職工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工資如何支付?
除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外,其他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企業應根據其工齡核定其醫療期,并按當地規定支付醫療期的病假工資。醫護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按工傷處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八、防疫期間,員工染病屬于工傷嗎?
醫護及相關人員執行防疫工作過程中感染新冠肺炎屬于工傷,普通員工企業指派前往疫區工作過程中感染新冠肺炎屬于工傷,企業違規下達返崗指令,乘坐交通工具回程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一般屬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提供志愿活動參與防疫工作的過程中感染新冠肺炎屬于工傷,其他因自身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形一般屬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是否自然終止,能否不再續約?
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期限應當依照規定予以順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在勞動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十、哪些與疫情有關的情形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如職工存在故意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拒絕接受強制隔離或治療,故意損壞醫護人員防護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十一、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后,醫療期如何計算?醫療期待遇如何支付?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十二、企業該何時復工?能否提前復工?提前復工有哪些法律風險?
企業復工時間應當嚴格按照當地政策執行。除特殊行業外,不能提前復工。如其他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確需提前復工的,須向相關疫情防控指揮部進行提前復工審核報備,企業須提供相關說明材料、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經核查批準后方能提前復工。如果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復工,則企業、企業相關負責人有可能面臨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二篇 合同風險防控
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適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抗辯的情形?
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經有了政府的明確強行性通知,春節假期也隨之延長,作為一種突發的異常事件,醫學界尚無絕對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傳播,屬于人類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種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種傳染性疾病,但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條款來免責。只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到合同當事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時,才可以適用不可抗力這一法定免責事由來免除自己的責任。企業如錯誤理解不可抗力的適用情形或濫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皆會帶來法律風險。
二、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為疫情免責?
疫情已經造成了大規模的交通不便、工廠停工等情況,已經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但對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方構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論。是否可以免責應當需要根據雙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嚴格確認。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根據本次疫情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簽訂合同以前或者當事人遲延履行之后發生的,不能免除責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樣不能免除責任。
三、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怎么辦?
由于“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四、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平應當如何處理?
可以援用情勢變更、公平原則請求法院予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租賃合同為例,如果企業作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復工的影響,很長時間不能開業,給其造成了較大損失。疫情不能預測,也無法避免,繼續履行合同,讓損失完全由承租方負擔有違公平。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援用公平原則具有較大的訴訟成本。應當首先看《租賃合同》,合同中如果對出現不可抗力減免租金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履行。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據“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本次疫情對商家生產經營產生影響,租戶可以根據影響力的大小,與業主協商部分或全部減免租金。當然,最終是否減免,或減免多少,還需雙方協商確定,但并不代表租金一定要減免。商家還可以以情勢變更,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平為由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這里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響之外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情勢變更)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五、由于此次疫情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為三種情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暫時不能履行。根據每份合同的特點以及目的,在此種疫情下,各份合同所處情況不同。其次,不能履行的類型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變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發生后,如果出現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以及證明義務。應當及時向對方發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應當采用雙方約定的通知方式,盡量采用書面、郵件、短信等多種形式發送通知,并保留通知發出以及合同相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無法達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屬于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要求部分免責或者全部免責。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履行上述的證明義務,以減小可能給對方帶來的損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擴大損失,不應當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擔。
六、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臨近屆滿的,訴訟時效期間能否中止?
能。《民法總則》第194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3條規定:“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前文分析,如若民營企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可依法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止。此外,我們也建議對于請求權時效臨近屆滿的,企業應積極向相對方發出主張權利的通知。
七、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在訴訟案件中的如何維護期間利益?
《民事訴訟法》第83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對于因疫情而耽誤期限的,要積極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比如上訴期間內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客觀上無法上訴的,在申請執行期限將要屆滿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客觀上無法申請執行的,均應當積極申請順延期限。此外,抵押權、質權、保證擔保等商事交易常用增信措施,均存在期限問題,如《物權法》第202條明確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值得提醒的是,雖然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規定了不同的復工時間,但是按照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系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因此,對于假期內已經屆滿的期間,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八、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處理與客戶(供應商)之間的關系?
在疫情持續期間,為避免因受疫情影響引發與客戶(供應商)之間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建議企業妥善處理與客戶(供應商)之間的合作關系:(一)及時向客戶(供應商)了解其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現狀,以及疫情對客戶(供應商)正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影響,據此判斷客戶(供應商)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能力、是否存在持續合作的可能性;(二)向客戶(供應商)通告本企業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現狀及企業應對此次疫情的生產經營計劃,并與客戶共同探討基于保護雙方利益和合作關系的具體的應對措施和方案;(三)為保障疫情持續期間溝通順暢,及時與客戶(供應商)溝通互換企業內部各業務板塊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除非確有必要,盡量避免雙方在疫情持續期間的人員往來或聚集。(四)確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實現與客戶(供應商)合作目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客戶(供應商)終止合作;因受疫情影響導致與客戶(供應商)合作顯失公平的,可考慮基于合作合同或采購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九、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全面履行,企業應如何處理商務合同的履行以規避法律風險?
從維護交易穩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來看,企業首先將不能及時、全面履行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然后考慮能否與合同相對方通過協商的形式,將合同延期履行或者變更合同履行形式等補充約定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十、如何為將來可能因疫情導致的履行不能而產生的合同糾紛妥善留存證據
《合同法》第11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由于各企業在新冠肺炎疫情下遇到的情況不一而足,各地區采取的措施在程度上具有差異,企業需要訴諸法律解決爭議時,必須證明自身受到疫情影響從而客觀不能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明顯不公,才具有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適用基礎。因此,企業應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政府關于交通管制、延遲企業復工復業等文件,道路封閉的現場照片或視頻,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函件,與對方的短信、微信、郵件溝通記錄等,以備不時之需。此外,對于涉外貿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因企業在貨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嚴重影響,可能導致相應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各企業可以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并進一步做好與相對方的溝通、交涉,以減少損失。
十一、如何規避融資借貸類合同因疫情帶來的法律風險
涉及民營企業的融資借貸類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含企業間借貸、P2P網絡借貸)、小額貸款合同、典當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股權性融資的對賭協議等形式。鑒于該類合同的主要義務為“金錢給付”,新冠肺炎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金錢給付”之間無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通說認為,該類合同無法主張不可抗力之抗辯。當然,無法否認的是,新冠肺炎疫情會對企業資金鏈產生重大不利影響。鑒于此,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明確要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對于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的,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我們認為,民營企業可依據上述政策要求積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協商工作,降低違約風險。同時,盡管上述規定無法作為訴訟中的免責抗辯,但可以作為申請人民法院對違約責任予以酌減的影響因素之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個案情況不同,融資借貸類合同符合情勢變更要件的,企業亦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如部分股權性融資對賭協議。
十二、如何規避貨物/服務交付類合同因疫情帶來的法律風險。
貨物/服務交付類合同典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旅行合同等。對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民營企業停產、停工、停業,從而對合同履行的主給付義務“貨物交付”產生實質障礙的買賣合同,企業可主張不可抗力抗辯,積極協商解決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損失擴大。對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從而導致“服務交付”產生實質障礙的租賃、運輸、旅游合同,當事人亦可主張解除合同。如在旅游服務類合同中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予以解除合同。在海上運輸合同中主張依據《海商法》第90條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后,各方需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對于所處地區受疫情影響較小,并不導致合同客觀無法履行,但因訂立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平的,企業可以主張適用情勢變更。
十三、如何規避樓宇/廠房租賃合同因疫情帶來的法律風險?
企業本身需要固定的營業場所,絕大多數企業采取租房辦公方式。企業作為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的,要具體分析。對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運營的樓宇,因承租方無法繼續使用場地,可以主張不可抗力抗辯,視情況減免租金。對于絕大多數仍在運營的樓宇,租賃合同客觀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礙,無法進行不可抗力抗辯。我們也注意到,不少地方政府出臺政策,對承租人予以支持。如《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中,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運營方對中小微租戶適度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各區對采取減免租金措施的租賃企業可給予適度財政補貼。結合“非典”疫情時期的司法實踐,若承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重大,也可在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則予以酌情減免。此外,企業在提供產品、履行服務過程中,也會大量涉及租賃合同。如春節期間的廟會等民俗活動,不少中小企業會租賃場地進行經營。因春節期間相關活動無法進行,自然可適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再如企業租賃的廠房,通常情況下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導致廠房無法使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適用空間,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符合情勢變更的要件。若形成“合同僵局”,繼續履行合同顯示公平的,企業亦可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予以訴訟解除。
十四、涉及國際貿易合同,如何獲取不可抗力證明?
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第8條第6款的規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此類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較強的執行力。現各地的貿促會均發出通知,并為了便于各企業辦理此證明紛紛推出了網上申請快速辦理的方式。若受此疫情影響無法正常履行合同,企業可盡快向貿促會申請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并通知國外收貨人及其他相關方。
十五、:新型冠狀病毒爆發是否可以免除房地產類合同的責任?合同中約定類似情況“不予免責”是否適當?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爆發,屬于普通公眾無法預見的突發事件,政府部門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以及相關措施導致的社會后果,也是施工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結合我國《民法總則》第180條、《合同法》第117條的相關規定,在我國突發的新冠肺炎疫情,基本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規定要件,可以適用為不可抗力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從而減輕或者免除相關一方當事人的相應的責任。
在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171)的相關條款的約定,均將“瘟疫”約定為不可抗力范疇。
雖然本次疫情在法律上可以認定不可抗力,但是并非可以一概而論的被濫用成為“法定免責事由”,針對疫情持續的期間、地域、對所涉及行業影響的不同程度等因素,其適用的情形相對而言也是不同的,各方均有共同減免損失的責任。
以交房或者辦理房產證為例,根據合同法的公平責任,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根據其影響及范圍,遵循原因與責任相當的原則,結合合同簽訂和履行的具體情形依法承擔責任:
1.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或辦證時間在政府出臺的延遲復工期限之前,或在本次疫情爆發前已經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形,仍應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應扣除延遲復工期間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在政府出臺的延遲復工期限內或延遲復工期限后,但房屋因受疫情防控的實質影響無法具備交房條件而導致延期交房的,房開企業可以順延交房日期,并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
3.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或辦證時間在政府出臺的延遲復工期限內,且房屋已竣工驗收并具備交房或辦證條件,此種情形下企業因嚴格執行政府出臺的延遲復工規定而延期交房或辦證的,可主張順延日期。
但是,部分項目的發包人或者開發商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在簽署的施工合同或者銷售合同時,約定如出現不可抗力情形不予免責或者僅單方免責的,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無效約定,即,不可抗力為法定免責事由,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
十六、房地產企業因施工單位工期延長導致延期交房,需要注意些什么?
建議在涉及到嚴格工期的合同,例如,竣工時間、交房時間等已經在先約定明確的合同,應當在疫情開始前工程進展、疫情持續時間、當地疫情官方政府防控措施等等幾個方面做好固定證據,并即時聯系相對方,告知進展情況,避免事情過后由此造成批量性的民事糾紛。
如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根據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應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舉證責任來證明“新冠肺炎疫情”對樓盤延遲交房確實構成不可抗力。如果不能舉出充分證據,則法院會認定開發商違約不是不可抗力導致,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所以,房地產企業在必要時候一定要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并且收集因疫情導致工期延誤實質性的證據,如政府公開通知延期復工、停工要求,疫情導致施工現場工人缺少原因,因疫情導致原材料短缺原因,施工現場發生實質疫情等等。
十七、施工單位復工期限不定,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采取什么應對措施降低風險?
1.自查工期。對樓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和辦證時間以及目前各個樓盤工程施工進展、商品房預售登記、竣工驗收以及備案、房屋交付和辦證計劃等情況進行梳理、分類、對比,合理評估工期,并分析商品房交付、辦證是否存在逾期風險。
2.溝通告知。書面通知并要求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針對工程現有施工實際情況,在復工后就工程施工制定合理的施工計劃,爭取工程盡早竣工驗收,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經排查,如發現必須延期的,應當及時、盡快以書面方式通知購房人有關延期交房或辦證的情況,以減輕可能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畢竟,特殊時期購房人的一般知情權必須前置,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固定證據。應做好相關證據的搜集和留存工作,如相關官方部門發布疫情報告、停工或延遲復工通知、人員或場所管控措施等相關證據,以免發生舉證不能。必要時,采取適當行為公證、視頻留存等措施確認當前事實。
十八、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可否因疫情防控相應順延?
答:不能。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間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在法律上屬于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中止和延長,一旦屆滿,權利人就喪失了實體權利。權利人應當及時主張權利。
十九、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后果和損失應該如何承擔?
1.疫情防控成本
該項成本一般不會在原預算范圍之內,但是根據當前疫情各建設單位勢必會采取適當防疫物資的采購,增加成本。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實產生的實際費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結合當地政府要求列入工程造價成本。
2.建設工程工期延誤的責任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承包人不能按時竣工,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標準的,承包人可以免責,無需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及賠償金。但是這必須在雙方均符合公平責任的同時,否則,單純依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的托詞難以被法院認定。否則,對于工期延誤產生的費用損失應當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
在國標中對此也早有規定,如果屬于停窩工損失,參考《2013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1.1款的規定,應由承包人承擔。對于工期延誤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參考上述條款的規定,應由發包人承擔。
3.人員傷亡和無法履職的責任
根據《2013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1.1款的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17.3.2款的相關約定,如果由此給承發包雙方人員帶來傷亡損失的,分別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如果建設單位、銷售公司人員出現疑似或者確診病例的,必須對疑似和與確診病例采取強制隔離措施,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職的,承包人應及時采取措施更換人員,一般不需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怠于進行更換或者配合管理的,則可能面臨超過違約責任的其他法律責任。
4.建造成本損失承擔
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屬于建設單位的風險。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的設備材料價格上漲的費用主要由發包人承擔較為合理,發承包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后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確定費用的承擔比例。
5.商品房銷售價格的承擔
民商事合同的最基本原則是誠實守信,目前基本上合法銷售商品房均采用《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171)沒有明顯的顯失公平的條款設計,而且房價的上漲與下降本身作為商業風險的一種,應當由買受人承擔,如果一方因出現疫情導致所購買房屋價格大幅下跌的(例如,因在銷售樓盤附近建造收治新冠肺炎病人的專項醫院,導致房價下跌),買受人主張返還損失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十、受疫情影響,企業面臨較大壓力,旅游社如何處理與旅客之間的法律關系?
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下發《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游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隨后各地文旅局相繼出臺具體細則,1月27日后包括出境跟團游在內的所有團隊旅游及“機票+酒店”旅游產品暫停經營。旅行社應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及時處理旅客提出的退票請求,除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條款以外,不得設置其他不合理的退款條件,涉及國內外第三方平臺或合作旅行社配合退款的,應積極與第三方進行溝通。若第三方不退款或不全額退款、或設置不合理的退款條件時,旅行社作為合同當事人,應先行承擔退款義務,與第三方的糾紛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二十一、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履約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張各方分擔?
如疫情結束后,合同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但履約成本顯著增加的,可參照《最高院非典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合同當事人可主張適用公平原則就因疫情爆發所產生的損失予以公平分擔。但主張一方需舉證證明:(1)履約成本顯著高于疫情爆發前;(2)履約成本的提高與疫情的關聯性;(3)繼續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將明顯利益受損等。
二十二、如何應對借疫情惡意違約的情形?
答:此次疫情因波及范圍廣、持續時間長,對國家經濟的各方面都產生嚴重影響,不排除有個別單位或個人以疫情為借口惡意違約。如有付款義務的一方以疫情管控無法外出等為由不支付到期應付款項、交易方以疫情為由大幅延長履行期限等。建議守約方采取以下措施積極應對:(1)充分了解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疫情發展情況、政府管控措施、人員復工情況等疫情相關信息,以便判斷其受到的實質影響及損失情況;(2)保持與對方溝通,盡量搜集、固定證據;(3)疫情結束后積極主張己方權利,就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
二十三、專用于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被查封、扣押、凍結了怎么辦?
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專用于‘非典’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本次疫情防治專用資金和物資亦不得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如企業在本次疫情防治過程中遭遇該情況,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三篇 刑事風險
一、企業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嗎?
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觸犯“污染環境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最高判刑七年。如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等嚴重后果,以污染環境罪論處明顯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可能涉嫌違反會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投放危險物質罪”,最高判處死刑。
二、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企業假借援助疫情地區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群眾同情心騙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臺以出售口罩為名進行網絡詐騙;假冒政府部門等機構名義,推廣所謂防疫新藥品,騙取購買款項的;或對藥品、保健品等進行虛假宣傳;謊稱可代購收取貨款后拒不發貨或拉黑,騙取“貨款”,會構成犯罪嗎?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故意編造或傳播例如“武漢紅十字醫院有三具尸體躺在樓道里無人處理”類的虛假(恐怖)信息,會構成犯罪嗎?
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企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會構成犯罪嗎?
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五、企業制造、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防護服、口罩等,銷售來歷不明的“三無”醫護口罩,將使用過的注射器、口罩、醫用紗布、藥棉回收簡單處理再次銷售,會構成犯罪嗎?
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對單位判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處無期徒刑。
六、企業銷售假冒“3M”品牌的防護口罩(非醫用),銷售霉變的口罩,會構成犯罪嗎?
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對單位判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處無期徒刑。
七、企業將無證生產雙黃連口服液冒充為某品牌的雙黃連口服液等藥進行銷售,或者銷售從非正規渠道采購的雙黃連口服液等藥品(后經鑒定為假藥),會構成犯罪嗎?
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處死刑。
八、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高價銷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無證銷售相關禽畜、野味,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觸犯“非法經營罪”,對單位判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刑十五年。
九、為防控疫情擅自封路的,會構成犯罪嗎?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未經批準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篇 行政管理風險
一、疫情防控期間,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緊急措施?
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2)停工、停業、停課;(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4)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5)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二、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有哪些義務?
企業有以下義務:1)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2)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3)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4)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5)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6)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4-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7)對政府調集人員、調用物資、征用財物有配合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8)積極配合政府衛健部門等檢查監督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三、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做好與政府疫情防控部門之間的溝通工作?
2020年1月24日,依據《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經山東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山東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在疫情持續期間,企業有義務通過以下方式積極配合當地政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一)通過官網及微信公眾號平臺密切關注省內各地人民政府關于疫情防控、復工的通知和政策;(二)嚴格遵守當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門對企業生產運營的要求,在無法準確判斷信息或存在疑問時及時向當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門進行咨詢,避免企業受到二次影響。(三)嚴格按照當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門要求上報企業內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進展。對于從疫情地區返回的員工名單、聯系方式、往返時間及路線、居地地、健康狀況做好登記工作并向當地政府防疫指揮部報備,發現員工感染或疑似感染的,應立即向當地的疾控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做好員工的隔離、治療工作。
四、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做好內部疫情防控管理?
在疫情防控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幾點:(一)不得歧視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不得泄露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個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聯系電話、住址、家庭成員信息等);(二)在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治愈前或者在排除感染嫌疑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易使新型冠狀病毒擴散的工作;(三)如本企業出現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控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并應當按照該機構的指導和要求對同企業其他員工進行體檢監測,排除交叉感染的可能;(四)如本企業出現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企業應當按照附近的疾控機構或者醫療機構的指導和要求對被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污染的企業物品、場所進行嚴格消毒。
五、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在日常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幾點:(一)對從疫情地區返回的員工建立臺賬,監督員工返回后14天隔離觀察的落實情況;督促并協助員工及時向居住地所在社區(村)報告、登記。(二)督促員工加強居家觀察,減少外出活動;對必須的外出活動,必須佩戴口罩;如有發熱等不適,應第一時間同時向所在社區和企業報告。(三)企業要加強員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識宣傳,關心關愛員工,督促員工做好個人衛生防護工作。(四)向員工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法律常識,告知員工若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五)向員工解釋說明企業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項制度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資待遇等)等關系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六)嚴格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安排落實疫情持續期間逐步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六、企業擬復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復工風險?
為了鞏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惡化,企業在復工前,應認真登記員工休假期間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員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線、是否接觸湖北等地外地人員、身體狀況是否正常、計劃返崗時間、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離等,并視情況與員工協商確定靈活的復工方式:(一)對于必須現場工作的返崗員工,企業應提前做好復工前的各項防護、消毒用品的準備,并配套相關防護、消毒、檢查等制度的培訓與落實監督;同時,企業還可以考慮與該部分員工協商采取縮短工時、輪崗輪換或統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盡量減少員工的集中辦公時間和人數;(二)對于非必須現場辦公的后臺管理人員,則可以采取自我隔離、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的方式復工;(三)對于確因疫情所在地實行交通管制或因確診或疑似感染而被隔離等客觀原因無法復工的人員,企業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員工就勞動關系、工資發放等相關問題做好溝通工作,并要求該員工協調好手中事務,盡量遠程處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七、企業復工后,如何做好內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企業復工后,建議企業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內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一)企業可通過員工手冊、微信公眾號、官網、OA辦公系統等形式,對涉及員工個人防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宣傳培訓,并保留培訓和考核記錄;(二)企業應當向返崗員工免費提供醫用口罩、手套,在公共洗手間、茶水間、食堂、宿舍等場所配備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三)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解除疫情一級響應之前,在企業辦公區域進出口設定出入檢查點、體溫測量點,做好對員工上下班前的體溫監測,并做好相應的登記;(四)保持辦公場所、食堂、宿舍、洗手間等區域的環境清潔,每日進行消毒;公共場所和員工較為密集的區域,要保持開窗通風和空氣清潔;對密閉、半密閉車間,要按照規范要求落實防控和防擴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不舉辦集聚性大型活動,要求員工不參加聚餐聚會。(五)在疫情防控期間,沒有開設食堂的企業可以試行單位團體訂餐,由企業向餐飲企業或商戶統一訂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門(或到指定地點)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務(適用于通過第三方預訂、線上預訂)等配送方式,盡量避免員工個人外出就餐。(六)以人事部門為核心,成立勞動爭議溝通調解中心,解決員工返崗后因工資發放、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作量調整等事由與企業之間可能發生的勞動爭議,做好員工的解釋、安撫工作。
八、企業如何判斷員工是否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
根據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該方案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做了明確界定:(一)病例的密切接觸者。與病例發病后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護者:(1)與病例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與病例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與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與病例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直接治療及護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3)與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過病人的人員;該病人的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經調查評估后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后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陽性的野生動物、物品和環境,且暴露時未采取有效防護的加工、售賣、搬運、配送或管理等人員。
九、企業應如何處理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十、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
十一、疫情防控期間,對于企業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企業及其責任人給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
十二、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應承擔何法律責任?
一般違法情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十三、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瞞報、緩報、阻礙員工向相關單位報告疑似癥狀等疫情,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企業的法律責任:1)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2)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十四、因接觸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離需要的員工,出現謊報病情、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企業有關責任人員是否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企業有關責任人員是否會受到處罰、承擔法律責任要視情形而定:(1)在用人單位落實了防控主體責任情形下,存在員工個人故意隱瞞、謊報病情、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企業有關人員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2)用人單位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員工瞞報、謊報病情,但用人單位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規定報告或處理的,有關責任人是需要承擔瞞報的法律責任。(3)對于因接觸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離需要的員工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協助當地街道(鄉鎮)和社區(村)、防疫部門處理;否則,企業有關責任人員將因此承擔瞞報的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在疫情一級響應情況下,政府是否可調配口罩、消毒水等緊急物資而要求企業不得隨意銷售給第三方?如果企業拒不提供給政府有什么責任?
可以。如企業拒不提供,政府除強制執行外,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可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
十六、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是否需要對工作場所內的已使用醫療防護物集中回收處理?還是與其他垃圾一起處理就行?
需要視情況不同而區別處理:對未有發熱等癥狀的職工,自行丟入“其他垃圾”桶即可;對于存在發熱、咳嗽、咳痰、打噴嚏癥狀的人,或接觸過此類人群的人,可將廢棄口罩丟入垃圾袋,再使用 5%的 84消毒液按照 1:99 配比后,撒至口罩上進行處理。如無消毒液可使用密封袋或保鮮袋,將廢棄口罩密封后丟入“有害垃圾”桶;對于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護理人員,應在就診或接受調查處置時,將使用過的口罩作為感染性醫療廢物進行收集處置。
十七、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根據2020年1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對于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如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十八、飯店、商場、超市、酒店、營業廳等面向公眾運營的場所,是否有權拒絕不戴口罩的顧客進入?若顧客不聽勸阻怎么辦?
有權拒絕進入。顧客不聽勸阻的,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十九、飯店、商場、超市、營業廳等面向公眾的企業,有權要求檢查顧客身份證并拒絕湖北籍顧客進入嗎?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指引》的規定,公眾場所可實行測量體溫等防控措施,但對沒有相應癥狀的人員,不可拒絕提供服務。因此,湖北籍顧客在身體狀況正常的情況下,前述企業不得拒絕其進入。
二十、企業提供住宿的員工復工后發現有隔離需要,企業無法提供隔離場所的,能否向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隔離場所?
可以。依據《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機制發〔2020〕5?號)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方案(試行)”規定,企業提供住宿的員工復工后發現有隔離需要,企業應立即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村居社區登記報告,并按照要求實行居家隔離或到政府指定地點或指定醫院隔離。
二十一、物業公司是否能夠對來往人員進行是否有接觸史和旅游史等信息進行登記,并拒絕湖北返鄉人員進入大廈或小區?
應該進行登記,是否拒絕湖北返鄉人員進入物業區域應視情況而定。所有進入區域范圍內的人員須測量體溫,對體溫超過37.3攝氏度的,來訪人員實施勸返,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勸其回家自我隔離觀察,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報告,并協助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二十二、疫情防控期間,單位存在未采取預防措施、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隱患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情形,應承擔何責任?
1)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2)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二十三、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后,政府可以強制要求企業捐款嗎?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規定:“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二十四、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后,政府可以從企業抽調人員嗎?企業如果不同意抽調,會有什么后果?
在一級響應時期,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政府可以從企業抽調人員。企業應積極配合,不能拒絕,否則會影響疫情防控,構成行政違法,甚至涉嫌妨害公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