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玩火”,家長買單丨寫給小朋友的普法課
?1月30日大年初二,四川內江市資中縣一名男孩將鞭炮扔入化糞池中,不慎引發化糞池井沼氣爆炸。現場多輛汽車被炸受損,所幸并未造成人員傷亡。據現場目擊者稱,男孩丟完鞭炮就跑。目前,男孩和家長已被警察帶走進行調查處理。
春節期間,人手一支打火機幾乎成為小朋友的“標配”。放鞭炮、野外燒荒,新鮮又好玩兒。然而,因安全意識不足,“玩火”頻頻引發安全事件。對于因未成年人“玩火”導致的財產損失甚至人身傷亡,責任由誰承擔呢?
對未成年人“玩火”導致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處罰或專門矯治教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第一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所以,“熊孩子”“玩火”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家長買單。但如果“玩火”過頭,構成了放火罪,年滿14周歲,“熊孩子”要自行承擔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熊孩子”也可能面臨專門矯治教育等懲罰性措施。
再次提醒所有的小朋友及家長,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嚴重犯罪行為,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于放火。
水火無情,安全第一,莫讓一時的疏忽成為終身的遺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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