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全市推行“一房一碼”,規范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發布行為
為加強我市房地產中介市場房源信息發布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以及自有房屋產權人房屋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發布行為,從源頭上確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產權人發布房源信息的真實性,8月20日,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推行存量房房源信息發布和房源碼核驗工作的通知。
一、規范房屋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發布管理
自有房屋產權人的房屋出售或出租,產權人(含共有人,下同)可以分別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官網的“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直接發布房屋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也可以委托經市、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實名認證從業人員發布。自有房屋產權人可對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書)并滿足政策交易條件的房屋進行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發布,不得將存在查封、限制交易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對外出售和出租;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住房原始設計的臥室或者起居室、客廳等房間打隔斷后的房間發布單獨出租房源信息,更不得將住房原始設計的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單獨發布供人居住的出租房源信息。
自有房屋產權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屋出售、出租的,雙方應簽訂統一示范文本的《房源信息發布委托協議》或《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后方可進行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發布;委托住房租賃企業進行租賃經營的,雙方應簽訂統一示范文本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經依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后,方可進行出租房源信息發布。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不得對存在查封、限制交易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進行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發布;不得為住房原始設計臥室或者起居室、客廳打隔斷后單獨出租的房間,或者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用于居住的房屋進行房源信息發布。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在相關線下門店、網站和其他網絡信息平臺等不同渠道發布房源信息時,其使用的固定門戶網站及相關網絡信息平臺應與“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實施技術精準對接,嚴格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發布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并在網上展示發布人員的實名認證信息。
二、謹慎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
自有房屋產權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屋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的,應當選擇經市、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實名認證從業人員進行房源信息發布。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實名認證從業人員可通過登錄“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進行查詢。嚴禁未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相關網絡信息平臺不得為未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實名認證從業人員開通房源信息發布端口。
三、明確房源信息發布的條件要求
自有房屋產權人以個人名義在“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平臺”或“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和其他網絡信息平臺自主發布房源信息的,應在向相關信息平臺提交產權人身份證明、擬出售或出租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證明材料的同時,還應提交本人簽署的《個人房源信息發布承諾書》(見附件3、4)。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個人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除應提交上述規定材料外,經實名認證經紀人員還應提交與房屋產權人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或《房源信息發布委托協議》;經實名認證的經紀輔助人員應提交與房屋產權人簽訂的《房源信息發布委托協議》。委托住房租賃企業發布個人出租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實名認證從業人員除應提交上述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自有房屋產權人不按規定提供資料的,相關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網絡信息平臺不得發布個人房源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以及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房屋產權人須對發布房源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四、嚴格落實房源碼核驗措施
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固定門戶網站或其他網絡信息平臺發布房源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房源碼核驗規則(見附件1、2)發布、維護房屋出售或出租信息。其中,《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或《房源信息發布委托協議》應當與房源核驗碼關聯;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他人房屋的,其依法辦理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與房源核驗碼關聯,確保發布房源是真實委托、真實房源、真實產權、真實價格、真實圖片。
產權人自行發布房源信息前,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在發布出售、出租房源前,應分別在“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完成房源核驗并取得房源核驗碼后,方可在相關線下門店、網站或其他網絡信息平臺等不同渠道發布房源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在不同渠道張貼展示或發布的同一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應當保持一致,且必須明確標識房源核驗碼;網絡信息平臺應對同一房源信息實現合并展示,方便公眾自由選擇服務機構。對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出售、出租房源,相關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企業以及相關網絡信息平臺不得發布相關房源信息。房屋意向買受人和承租人可分別通過“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上的房源碼查詢功能對相關網絡信息平臺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出售、出租房源核驗碼真偽和有效性進行核驗。
五、規范房源發布下架管控
自有房屋產權人以個人名義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或者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發布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的,按照房源“誰發布、誰維護、誰撤銷”的原則,自有房屋產權人或受委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應在相關發布渠道及時維護房源信息。對產權人自行發布的或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發布的且符合本通知房源自動下架情形的房源信息,“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將自動撤銷下架已發布的房源信息。相關網絡信息平臺應對以下三種情形發布房源信息及時撤銷下架:一是經查詢核驗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未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是對自有房屋產權人自行發布房源信息,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時未向網絡信息平臺提供出售、出租房源核驗碼的;三是網絡信息平臺可與“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主動對接,經查詢本條第二種情形發布房源信息無房源核驗碼的,或經查詢核驗發布房源核驗碼無效或無法識別的。
自有房屋產權人自行發布的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及時在相關網絡信息平臺上將有關房源信息撤銷下架;對于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發布的房源信息,房屋產權人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提醒促成交易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企業將房源信息從線下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及時撤銷下架。對房屋產權人取消委托和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發布房源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要及時將相關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上撤銷下架。
六、其他工作要求
對于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發布的房源信息,自有房屋產權人和相關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在2025年9月14日前完成相關房源信息的核驗和維護工作,對未取得房源核驗碼和不符合法規規定的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及時進行撤銷下架。市、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開放“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和“青島市住房租賃市場公共服務系統”,實現數據核驗接口及房源碼核驗,向相關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以及其他網絡信息平臺和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房屋產權人提供房源核驗服務。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實名認證人員的備案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訴受理等制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以及網絡信息平臺未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三種情形發布房源信息及時撤銷下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拒不整改的,視情采取取消企業備案、房源發布和房源碼核驗、網簽備案資格、全市通報等措施;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堅決將其清出我市房地產中介和住房租賃市場。對未履行房源信息發布核驗責任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網絡信息平臺,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有關問題線索及時報送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中介管理服務處。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