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市委原書記王彥博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
2025年4月11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招遠市委原書記王彥博貪污、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王彥博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六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七十萬元。貪污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受賄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王彥博利用擔任海陽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上的便利,以虛列費用支出的方式,騙取公共財物共計23萬元,用于個人及家庭支出。2007年9月至2024年2月,王彥博利用擔任煙臺市芝罘區幸福街道黨工委副書記、書記,萊陽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副市長,海陽市委副書記、市長,招遠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45萬余元。2021年12月,被告人王彥博在擔任招遠市委書記期間,未經集體研究,違規決定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私募基金,造成國有資產損失677萬余元。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彥博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且貪污數額巨大,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及貪污事實,貪污罪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犯罪所得財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依法對貪污罪減輕處罰,對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